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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扩大到流通环节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早在2011年,两部委还联合下发过《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事实上,财税[2012]75号只是财税[2011]137号文件在政策范围上的进一步扩大,二者都是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建立完善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可见,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只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保障措施之一。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1注意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和产品范围的具体界定 文件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上述规定明确了三件事情,一是享受政策的企业可以使从事农产品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这一规定就将免税的链条有农业生产延伸到批发及零售的流通环节,有助于农产品市场及格的稳定;二是享受流通环节免税的肉、蛋类农产品一定是鲜活肉产品和蛋产品,包括对这些肉蛋产品进行简单的物理加工,比如分割、冷藏、破壳等,很显然,如果将其进行深度加工、比如做成熟食品等就不符合买纳税范围了;三是上述产品中不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 注意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应分开核算 通知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凡即有免税收入又有应税收入的,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将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3.享受免税政策的流通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上述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该普通发票是否可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由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为避免纳税人错误理解该条款,《通知》特别指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 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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