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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最新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对企业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做出了规定。   公告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出台此公告,是由于实务中对企业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存在争议。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 例如,2009年1月,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发出了《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 计划用3年时间,每年发展10个城市,每个城市推出1,000辆新能源车;对13个城市公共服务领域购买新能源车给予定额补助,HEV最高补贴5-45万元。 2009年12月,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范围扩大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由13个扩大到20个,选择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等5个城市进行对私人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试点,纯电动乘用车每辆最高补贴6万元。 2100年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又联合下发通知 财建[2010]230号,在部分城市开展了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 据了解,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中央财政补贴有的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有的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对于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属于应税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基层税务机关存在争议,因此请国家税务总局,请求予以明确。 由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公告的理解是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但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该公告仅是对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则还需要根据企业所得税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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