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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户收款不申报纳税的风险与处罚
 

2017年8月4日,北京创四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838834,创四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载明通州国税稽查局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检查,发现以上两个账户均是用于收取客户汇入的购货款。收取金额共计4,197,447.08元(不含税金额为3,587,561.61元),其中:1,368,229.53元已经在2013-2014年期间确认了收入纳税申报,剩余2,219,332.08元应在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应追缴增值税税款共计377,286.46元。公司2013年度应申报而未申报收入2,219,332.08元,确认成本1,813,269.08元,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406,063元,应追缴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

处罚决定:通州国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公告同时载明创四方已经缴纳应缴税款及罚款。


刑事判决案例:

黄祥耀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4年期间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2017年黄祥耀被抓获后,京通某(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经检察院以逃税罪起诉到法院后,于2018年4月25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逃税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知偷税行为表现为三种形式:(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2)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两个案例均为公司老板利用自己的私人账户收取客户款项,但是不申报纳税的现象,都是典型的偷税行为。


不同于创四方,黄祥耀还受到了公诉机关的起诉,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原因在于其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我国《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即使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只要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税款,是可以免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承担“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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